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스마트 계약 유효한 확인 도전과 경로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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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依托,是技术与法律共生的产物,其本质是运用技术手段 “翻译”传统法律合同,以代码承载法律效果的实现。[1]智能合约作为法律合同日益被运用到日常经济交易活动,因智能合约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因此,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智能合约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不可避免遇到如何认定智能合约的合同效力问题,故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现行法的基础上认定智能合约有效要件,系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李东蓊,张佳琪:《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效力认定》,载《法治论坛》第59辑。

PART 02、智能合约固有的技术特性与一般合同有效认定的矛盾之处

(一)智能合约的匿名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系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然而,根据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智能合约具有匿名性,准确地说是假名性。[2]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导致缔约主体是否适格处于不明确状态,换言之,智能合约的缔约方是否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精神状态、智力和年龄尚未可知。智能合约的匿名性会可能诱发一些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缔约方缔结智能合约,进而导致智能合约未生效或者效力待定。

[2]参见贺海武、延安等: 《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与应用综述》,载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8 年第11 期。

(二)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系行为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导致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但是,根据区块链的技术特性,一旦智能合约部署上链,缔约者想要修改甚至撤销智能合约几乎不可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人难以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而主张撤销智能合约,实现事中救济。

(三)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系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是,根据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性,即在智能合约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难以被认定,一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智能合约可能依然会被执行。


据上,智能合约基于其固有的技术特性,与一般合同有效认定存在矛盾之处,为其合同有效认定带来了挑战,需要深入考察并寻觅可行路径。

PART 03、智能合约的合同有效认定可行路径

元宇宙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智能合约的固有技术特性,结合上述法规,具体分析智能合约的合同有效认定可行路径如下:

(一)缔约主体适格

相较于一般合同,智能合约因其匿名性导致缔约主体是否适格未明,智能合约是否生效未知。实际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智能合约缔约主体适格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理由如下:

第一,尽管相较于普通的电子合同,智能合约因其匿名性、不可篡改性和自动执行性而导致合同有效要件认定存有矛盾之处,但是智能合约本身就是依托计算机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合同,具备电子合同的一般特性,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缔约主体适格。

第二,智能合约系缔约方利用计算机区块链技术缔结合同,若着重考察缔约主体适格性,必然会增加缔约成本、加大缔约难度,与电子合同被法律法规认可和推广的目的相悖。当然,不着重考察缔约主体的适格性并非舍弃智能合约有效要件之缔约主体适格,相反,缔约主体适格依然是智能合约有效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但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通过推定智能合约缔约方主体适格,允许提出佐证否定智能合约的效力,保障了智能合约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二)、真实的意思表示

智能合约缔约方对合约的具体条款内容商定一致达成合意后方将合约编入代码,若合约内容与一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愿不符,则合约不会达成。因此,智能合约缔约方可以通过计算机区块链技术将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编入代码,代码可以精准表达智能合约缔约方的权利义务,智能合约缔约方依约履行。

然而,如上所述,囿于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为保障智能合约生效,需要保证智能合约缔约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缔结智能合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因此,缔约方可以通过以上方式佐证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和公序良俗

智能合约运用计算机区块链技术编入代码,而代码本身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不存在合法与否、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问题,但是,智能合约代码所传递出约定缔约方权利义务的合约内容存在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之分。故判定智能合约是否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需要根据缔约方达成一致的合约内容进行判断。合约内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涵盖法律禁止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转化为代码后仍然具有合法性,符合公序良俗。反之,具有违法性,有违公序良俗。同时,需增强对智能合约违法要件的把握和审查,建立智能合约的备案与审核机制,保障智能合约生效。

综上,尽管智能合约因其特点、特性,无法将其按照一般合同对待进而“套模板”式认定其合同效力,但从现行法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出发,仍然是可以归纳、总结出智能合约合同有效认定的路径的。基于此,一方面我们期翼立法进一步完善、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有效认定原则;另一方面,现阶段智能合约的运用主体应注意其在现行法下的合同有效认定路径,增强相关有效条件的把握,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智能合约纠纷或诉讼中因合同效力问题带来的困扰乃至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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