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往往是行使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有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
从《公司法》三十三条和九十七条中可以看到,股份公司股东和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归纳如下:
公司类型 / 查询内容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备注 |
公司章程 | 查阅、复制 | 查阅 | 公司章程 |
股东名册 | × | 查阅 | 公司章程 |
股东会会议记录 | 查阅、复制 | × | 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 | 查阅 | 公司章程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 | 公司章程 |
监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 | 公司章程 |
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复制 | 查阅 | 公司章程 |
公司会计账簿 | 查阅 | × |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公司债券存根 | × | 查阅 | 公司章程 |
需要注意的是:
●1. 关于其中“查阅”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明确,应对其进行广义理解,将“查阅”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
●2.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公司文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公司法解释四中所列“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包括:(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完全一致。就上海而言,法院倾向于认为需要在个案中综合多因素进行考量。此外,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股东在查阅时,可以做简单摘抄、记录,但不能变相复印、复制。
案例1:
(2021)沪02民终292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在股东能够从公司运营现状、财务报表数据等角度提出合理怀疑,或有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实现的情况下,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2.能否查阅会计凭证以及查阅会计凭证的时间范围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查阅成本等因素,在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3.就本案而言……张静静确有一定理由怀疑该时间段内的会计账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如不查阅会计凭证,可能会影响其查阅目的实现。因此,一审法院将会计凭证纳入可供张静静查阅的范围之中,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对于可行使知情权的会计凭证的时间范围,应当综合考量案情予以合理界定,以确保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公司经营秩序产生的影响合乎适当比例。
案例2:
(2022)沪0113民初2040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应允许股东进行必要摘抄,但不得以全篇摘抄的方式间接复制全部资料,应仅就其有疑义的部分进行节录,并确保不泄露行权中所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
案例3:
(2019)沪02执复10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对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进行适当摘录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必要措施,也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可以做简单摘录但不得复制……
案例4: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2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3月份以后,因尚无证据证明该阶段的财务记录存在问题,而公司股东权的行使与日常经营管理权的行使显然有别,故新吴淞公司仅以股东身份泛泛而谈查阅目的,缺乏针对性和适当性,其要求查阅该阶段凭证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三、律师建议
根据上海市法院2010年至今股东知情权相关案件的判决可以得到结论,上海市法院倾向于认为,在判断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时,需要综合考虑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查阅成本等因素。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1.股东书面请求
说明查阅凭证的正当目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2.必要性要求
股东应充分证明其所需查阅的公司账簿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针对公司账簿提出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依据,股东提出的理由需具体明确。
3. 可行性要求
公司提供会计凭证存在较大困难,或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潜在危险的,或公司出于竞业禁止或不正当竞争防范上的考虑,不适宜即时披露会计凭证的,不宜提供查阅。
4. 适当性要求
股东需在公司指定或可接受的合理时间和场所进行查阅;方式上以股东自身直接查阅为宜;在查阅范围上应与正当目的紧密联系,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说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不能得出股东不能摘抄的结论。如果不做摘抄,将无法获取完整信息,进而无法落实股东知情权。因此,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做简单摘抄、记录,但其覆盖面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成为变相的复印、复制。
引用条文
01《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03、《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p227
“应对判决所列明的‘查阅’文义适当进行广义理解。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若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簿而绝对禁止其摘抄,那么经胜诉判决所救济的股东查阅权,很可能会再次落空,生效判决的司法执行也将面临走过场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表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