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支出负担的呼声日益高涨,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本文将详细阐述“一老一小”扣除,具体如下:
一、《通知》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自2023年1月1日起: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目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个人,基本不缴纳或者仅缴纳少量的个人所得税。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
二、“一老一小”扣除整理
1、婴幼儿照护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2000元/月/每孩 |
扣除主体 |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
注意事项 |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
2、子女教育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学前教育支出 | 学历教育支出 |
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 | |
扣除主体 |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 | |
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 ||
注意事项 |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3、赡养老人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 |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 |
3000元/月 | 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
注意事项 |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 |
三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未填报的,填报后享受
若纳税人尚未填报前述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已填报的,自动调整
若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前述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需调整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的,纳税人通过在个人所得税APP操作调整或扣缴义务人填报新额度。)
已缴纳的,可抵减
若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前述三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故此前多缴的税款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的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明年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抵减。
以上是君伦团队为各位整理与解读的最新“一老一小”扣除政策以及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的方式,各位可以后续进行相应填报和抵减,望本文对各位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