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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传销类犯罪合规实务——以某地区块链项目涉嫌传销案为例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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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日,某地区块链项目涉嫌传销案广受社会关注,该案涉及区块链、虚拟币,不同于传统传销的是,该案中区块链、虚拟币并不是幌子、道具,而是真实的前沿技术和运营项目。犯罪嫌疑人组织开发运营公链CoinXP和Hubdex交易所,并称其项目真正实现了去中心化交易,吸引国内投资者投资,最终于2021年被立案侦查,后地方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

为何由众多优秀的区块链技术人才发起的看似投资前景较好的数字货币投资行为,最终却被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区块链运营过程中如何做到传销类犯罪行为的刑事合规?笔者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判例的角度进行论证。


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类犯罪的相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案件办理意见》)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第三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综上,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虚拟货币涉传销类犯罪,主要以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服务为主要投资前提,以虚拟货币或虚构的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通过计酬、返利等说法为引诱方式,通过投资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矿机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一般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犯罪行为。


三、某地区块链项目涉嫌传销案涉及的合规要点

(一)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避免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服务无价值和使用价值

根据刑法理论,传销类犯罪中涉及到的商品或者服务均未实现作为商品和服务本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的道具。因此,若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服务作为道具而出现,则很容易被定性为传销类犯罪。根据当地公安在微博上公开的信息,“POS共识机制无算力支撑挖矿”,“质押挖矿的真相就是骗投资者不抽逃资金”等信息便是将虚拟货币视为道具,从而将案件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服务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换

如前所述,商品和服务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具有价值的商品可以在自由市场进行交换,从而将道具与商品区别开来。例如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代表则是兴起于网络上的自由交易,后来形成世界级的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来完成交易。另外,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线上、互通等属性,最终使得部分虚拟货币与货币之间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进行自由交换,交换是真实存在的,并非作为道具存在,一般会将其认定为商品的价值属性 。根据当地公安在微博上公开的信息,“Hub为传销空气币”,即指案件中Hub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平台发行,内部交易也较为封闭,其价格只能存在于系统内部,并未达到与货币之间直接或间接进行自由交换,则极易被认定为道具。


四、区块链企业进行传销类犯罪刑事合规的意义

(一)事前进行传销类犯罪刑事合规可最大程度避免企业董监高人员承担刑事风险

《传销案件办理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传销类犯罪一般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一旦区块链企业被认定为传销组织进行立案侦查,那么直接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自然人,极大可能是负责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董监高人员。

(二)事前进行传销类犯罪刑事合规可有助于企业发现经营管中管理和制度上的瑕疵,更利于企业发展

区块链企业发展过程中一般注重于技术层面,在企业制度和管理层面并不一定十分完善。而传销类犯罪刑事合规从区块链企业技术、经营、管理角度入手,以企业规章制度、合同和商品经营模式审核为主要方式,合规审核贯穿运营管理全流程,可以帮助企业发现经营管中管理和制度上的瑕疵,更利于企业发展。


五、结语

当然,现有信息并未能直接判定Hub为道具,“去中心化”的模式就是封闭交易,届时在庭审中诉辩双方必定围绕道具与自由交换两个要点,通过技术及市场交换进行举证、质证。但是,通过区块链刑事合规的角度,在区块链公司或者组织开发相关虚拟货币或区块链技术服务时,应注意上述合规要点,从技术研发、营销、运营管理等角度进行刑事合规,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연관 변호사
Anita Chen
매니징파트너, 세무사 자격 전문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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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Ding
수석파트너 대표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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