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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系列之二 | 新能源汽车电池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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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概念中,我们一般将汽车看作一个独立的物,并以整个汽车为整体进行权属登记,以此为前提的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而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中,换电技术[1]逐步成熟,“车电分离”成为可能,由此顺势带起了新能源汽车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租赁的新型业态模式。本文将针对这一新兴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浅谈电池与融资租能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1] 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指的是利用集中式充电站集中存储、集中充电、统一配送大量电池,并在电池配送站内对新能源汽车进行电池更换,换电模式是一种的新能源汽车快速补电方式,采用更换电池的方式快速为新能源汽车补电。




电池承做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及租赁物适格性


(一)业务模式

简单来说,电池融资租赁业务就是车企对车身和电池分别进行定价,购车人在购买时只需要支付除去电池的车价,并按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电池的租金,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结束后,购车人即可完全拥有电池。深圳作为首个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首批13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之一,深圳巴士集团围绕“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充维外包”三个方面开始对电池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探索,具体业务模式如下图:

该模式能够很好地解决整车成本较高、电池责任方和售后服务商不明确以及充放电基础设施不完整三大问题。


(二)电池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

在新能源汽车语境下,电池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最大的难点在于判断电池是否权属清晰,其所有权是否能够移转并交付至出租人,而这需要追溯新能源汽车与电池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需要明确电池之于新能源汽车是添附物还是从物。物的添附有三种情形:附和、混合、加工。附和指物与物因结合而不能分离或损毁其价值才能分离的情形,物与物仍然可以区分其形状、色彩、质地等,但被附和物丧失其独立性;混合指物与物因结合而不能识别或识别花费太大;加工指在他人之物上加以工作或改造,使之成为新物,加工物的价值较之原物有增加。从物则是指不属于主物而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独立之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电动汽车术语》(GB/T 19596-2017)的体例,虽然“电动汽车整车”概念包括“电气装置及部件”(含储能装置,即电池),但并无规定明确禁止新能源汽车将车身与储能装置(电池)进行分离。对于传统汽车而言,鉴于从技术上无法实现通过更换发动机为汽车补充能源,汽车的发动机与汽车密不可分。而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若具备相对成熟的换电技术,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可以实现通过换电补充能源,电池是可以被拆卸下,独立于新能源汽车车身存在的。既然电池能够与新能源汽车车身分离,且不会损毁新能源汽车车身的自身价值,那么电池相较于发动机,具备技术上、价值上的独立性。


二、电池融资租赁和其他业务模式的区别


01名为电池融资租赁,实为金融贷款

市场中还存在部分车企,虽然打着电池融资租赁的旗号,但实际上在协议中约定了消费者从购车之时起便享有电池所有权。该种情况并不构成电池租赁或电池融资租赁,而属于一种金融贷款方案,且存在一定的违规风险。


02电池租赁

电池租赁模式的核心是消费者与电池所有权人达成的法律关系属于经营租赁。电池所有权人可能是电池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能是车企本身。由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属于不断贬值的资产,对于电池所有权人而言,其首要风险是租赁物即电池经营的风险。以蔚来汽车设计的BaaS模式为例,其单独设立了武汉蔚能作为电池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是为消费者提供包括车电分离、电池租用、可充可换可升级等服务外,更是为了进行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价值开发。而且,消费者与武汉蔚能签署的《动力电池租用及服务协议》中,额外约定了需要由消费者承担电池损坏及相关损失的特殊情形,以避免消费者不适当地使用电池。

各业务模式的区别如下表:

购车

模式

购车

价格

租电池的期限

电池所有权

购整车

原价

/

消费者

购车身、租电池

立减电池价格

无期限

电池资产管理公司/车企

购车身、电池融资租赁

立减电池价格

融资期限

融资租赁公司;分期付款结束后归属于消费者

此外,目前还存在部分车企在非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即插电或非插电新能源车)上也声称提供“电池融资租赁计划”,但在这种情况下,电池并不具有独立性,相关部门也并未准许该等新能源汽车按照“车电分离”模式销售。

目前而言,新能源汽车电池融资租赁尚未普及,车辆与电池的独立注册登记制度也亟待探索。未来,该项业务将会越来越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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