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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多样的银团贷款产品之二 | 综合运用境内外典型、非典型担保措施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基于成熟的境外银团市场,同时受益于《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文”)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支持,境外银团贷款成为境内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执行全球化战略的重要工具。本文将解析境内商业银行如何参与境外银团。
PART 01
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的途径
01一级市场
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一级市场是指境内银行作为初始贷款行,直接参与由境外银行牵头组建的银团,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于境外牵头行承担了银团筹组、架构设计、合同拟定及磋商谈判等大量基础工作,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不仅能大幅提高融资安排的运作效率,还能通过参加境外银团学习国际上银团筹组的经验。根据境内银行承贷金额的大小,可以被授予“协调安排行”“牵头经理行”或“经理行”等参与身份,这有助于提高境内银行的声誉。
02 二级市场
出于资产组合管理需要、资本调节需求及客户授信风险的调整与规避等原因,原始贷款行有转让其所持有的贷款的需求,但境内银团受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关于整体转让的规定以及《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关于其他银团成员 “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尚未形成活跃的银团二级市场。相比之下,境外银团可以“拆细”交易并由不同的投资人认购,具备高度灵活性,因此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银团二级市场。
PART 02
中国银行业协会示范文本与亚太信贷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 APLMA)示范文本的对比
根据我国国情,中国银行业协会参考APLMA制定了适用中国法律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境内银行参加或筹组境内银团时主流的参考版本,但该范本并不适用于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相比之下,APLMA参考了伦敦信贷市场协会(Loan Market Association, LMA)的文本并进行简化,其发布的格式及条款设计更国际化,并且多适用境外法,是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时常用的范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示范文本与APLMA示范文本的核心条款都集中于:首先,各参贷行的权利和责任独立;其次,付款机制应通过代理行;再次,各参贷行分摊借款人向其支付的付款机制以外的款项;最后,各参贷行之间“共进退”的合作和分享机制。但是,两个范本仍具有以下重要区别:
(一)利率及利率确定机制
中国银行业协会示范文本中以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为基础,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以及贷款风险的量化结果加减基点,从而得出具体的贷款利率,并计算单利。同时考虑到贷款利率因为政策、市场等原因缺失的情况,引入了替代性利率确定机制。
APLMA示范文本中的利率机制在LIBOR退市的过渡期则更为复杂,境内银行需要特别留意:
与后置隔夜利率(Risk Free Rate, RFR,即在每一交易日公布前一交易日的利率数值)及前置期限利率(Forward-looking Term Rate,FTR,即由真实RFR形成的前置期限利率)的区别与风险。
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LIBOR)退市的利率转换日及退市前已经发放贷款的利率转换安排。
以无风险利率为基准确定贷款利率时,复合利率模式和单一利率模式的区别与风险。
采用无风险利率时,观察期及回溯期的确定。
信用调整额,即无风险利率与LIBOR差额的补偿。
(二)银团贷款份额转让机制
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示范文本的贷款份额转让方式较为单一,具体包括:
概括转让:
即转让行不改变银团贷款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权利和义务整体转让给受让行。概括转让并不改变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一般而言,转让行需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但无需取得借款人和代理行的同意。如果借款人只愿向原始贷款行履行债务,则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贷款份额不得让与。
转让承贷额:
即转让行将已承诺、未发放部分的贷款额度转让给受让行。转让行需要取得借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明确告知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
转让贷款余额:
即转让行将已经发放的贷款额度转让给受让行,境内银团转让行无需取得任何一方同意。转让贷款余额与前述概括转让的区别在于概括转让不仅包括贷款份额的转让,还有其他权利义务的整体转让。受限于“整体转让”的要求,参贷行转让贷款份额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并且不得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或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APLMA示范文本的转让机制更为多样化,分别为贷款转让、贷款参与及贷款更新,分述如下:
贷款转让:
具体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部分转让的,受让行加入债权关系,与转让行共享债权,原来的债权变更为多数人之债;全部转让的,受让行取代转让行成为新债权人,转让行退出债权关系。
贷款参与:
即通过签署参贷协议的方式,由转让行将借款人向其支付的本息按照约定的参贷比例转付给受让行,同时参贷行向贷款出让行提供资金并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贷款参与较贷款转让的不同之处在于,转让行名义上仍是参贷行,受让行与借款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参贷行对借款人亦无直接追索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或为维护借款人的声誉,避免借款人知悉其在贷款交易市场上转让针对该借款人的贷款。即使贷款文件禁止贷款转让,贷款银行仍可以通过“贷款参与”方式转让贷款及其风险。
贷款更新:
即变更银团贷款的合同主体。与贷款转让、贷款参与中,转让行始终要承担其未尽的义务不同,转让行可以通过贷款更新将其对借款人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行,因此需经借款人同意,通常采用转让行、受让行和借款人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协议内容与原银团贷款文件相同。
PART 03
境内银行参加境外银团的注意事项
(一)监管和审批
不论是直接投放还是通过二级市场受让,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投放贷款均需要符合央行、外管局、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
根据27号文的规定,境内银行针对境外贷款业务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同时,境外借款人已提用未偿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另外,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投放贷款有“三不得”: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投放贷款不得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
(二)担保事宜
境内银行参与的境外银团往往结构较为复杂,担保种类、担保品数量繁多。因此境内银行应重点关注担保条款。尤其是:相关担保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哪类跨境担保,在境内需要履行哪些审批、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形成于境外的担保,依据其适用的法律是否已经担保成立等等。
当然,对于境内有担保品的境外银团,境内银行除了作为参贷行,还可以借助优势争取担任境内的担保代理行,负责境内担保品的尽职调查、登记完善以及处置等各项工作,并收取额外的代理费用。
(三)法律适用和管辖
APLMA文本的境外银团贷款协议通常采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或英国法作为管辖法律。
就管辖而言,一般根据适用法律相应选择当地的法院诉讼。由于银团较借款人处于强势地位,银团会就管辖作出非排他性管辖和非对称管辖的约定。非排他性管辖是指协议当事方可在约定的管辖地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非对称管辖是指非排他性管辖只适用于银团成员,即银团成员可以通过贷款代理行选择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借款人仅可向约定的管辖地法院起诉。境外银团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的优势在于一裁终局,程序更为便捷,而且根据纽约公约能够获得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承认,但存在费用较高、非因程序问题或违反公共政策等,一般不能上诉的问题。
(四)文本的签署及生效
境内银行参与的境外银团会经历繁琐的文本签署流程。境内银行应向境外银团明确其签署要求,如视频面签或律师见证以及加盖骑缝章等要求,并通过公证和转递等形式保证境外银行签署文本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文本签署后应由境内外律师就银团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 语
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可以很好地帮助境内银行提高贷款融资效率,优化信贷资源的配置,加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但机遇也往往伴随着风险。本文篇幅有限,无法逐一说明细节,但期待境内银行可以在君伦这类有跨境金融法律服务丰富经验的专业机构的伴随下,提高在境外的投资规模、品种、活跃度以及市场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