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随着全球企业之间的跨境争议日益增多,国际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因其公正、独立、保密和可执行等特点而受到越来越多跨国企业的欢迎。在中外跨境企业经贸往来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案件数量也在持续增加,侧面反映出复杂的商事跨境争议解决中不断增长的国际仲裁法律需求的。
君伦结合自身在跨境诉追方面的丰富经验,撰写过承认和执行系列的专题文章,详细介绍过承认和执行境外民事判决的要求、管辖法院、注意要点、配合措施和司法救济手段等内容,而本次我们会将目光从境外民事判决转移至外国仲裁裁决在境内的承认与执行。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情况,本文将简要介绍与此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
01、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国内立法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即,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可以通过两种路径实现:(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即后文将介绍的《纽约公约》;(2)互惠原则,但与承认和执行域外民事判决的情况不同,因《纽约公约》优秀的覆盖率和良好的执行情况,鲜有互惠原则的出场空间。
关于对外国仲裁及其裁决的处理事项,《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等文件已经进一步规定了外国仲裁和涉外仲裁的范围,以及外国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和执行过程中的司法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
首先,涉外仲裁不包括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其次,法院在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时,主要依据对《纽约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理解,全面审查裁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还会审查该裁决是否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
此外,对于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仲裁案件的情况,我国还规定了内部制度,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外国仲裁案件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
■ 最高院在1995年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等建立了报告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一般而言,中国法院对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态度非常慎重。
■ 2017年1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将报告制度上升为司法解释,明确了报核的具体要求,力求减少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披露2019年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案件情况:全年审结裁决案件32件,涉18个国家和地区。
这些文件的制定,为对外国仲裁及其裁决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承认和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这些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国际仲裁制度的尊重和支持,为促进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02、《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被广泛认可为当前国际上最受欢迎且执行情况最佳的公约之一,涵盖了绝大部分世界经济体,它为处理外国仲裁裁决及其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提供了指导。我国于1987年正式加入《纽约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也是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最常使用的国际公约。
根据《纽约公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纽约公约》中所指向的“外国仲裁”包括在该国领土之外被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仲裁范围并不限于契约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包括可以仲裁形式解决的,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进一步结合我国在签订《纽约公约》时作出的两项相关保留,境外仲裁裁决通过《纽约公约》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两个基础要求:
1、该仲裁裁决需要在《纽约公约》缔约国的领土内被作出;
2、该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法律关系必须依中国法律被认定为属于商事性质的法律关系。
《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了申请执行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1、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2、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3、若仲裁裁决是以非该国官方语言作出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译本。
《纽约公约》第五条则规定了不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明确罗列了7种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及执行的事由:
第一款第一项: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第一款第二项:是否于仲裁程序中未适当通知,或没有给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一款第三项:是否构成超裁;
•第一款第四项: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是否违反仲裁规则和仲裁地法律;
•第一款第五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已被撤销;
•第二款第一项:仲裁事项是否违反可仲裁性;
•第二款第二项: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的一至五项需要由当事人提出并举证,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仲裁事项是否违反可仲裁性、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两项则为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发现。
03、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需注意的相关问题
1、注意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时间限制
首先,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同样受到时间限制的约束。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限为2年,上述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超期将不予承认和执行。
此外,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文件的正本公证原件。由于外国仲裁通常使用外文进行,因此在提交申请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翻译文件。同时,涉外文件的公证认证过程通常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并且正本文件由海外邮寄到中国也会受到国际物流的影响。
因此,在获得仲裁裁决后,及时与律师联系并合理安排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非常重要。确保及时处理申请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2、确保仲裁协议及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近年来,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存在瑕疵或无效成为外国仲裁无法成功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常见理由之一。
仲裁程序的无效通常与无法有效进行送达或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及仲裁规则不一致有关。而仲裁协议的无效则常见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情况,例如一方当事人坚持按照有争议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参与的情况。
因此,作为仲裁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仲裁庭的有效指引外,还应主动关注仲裁过程中的每个细节。当遇到具体情况下法律效力或后果不确定的情况时,及时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为后续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埋下潜在风险。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存在缺陷时可能对后续的承认与执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仲裁当事人需时刻保持警惕,确保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维护自身权益。
3、重视案件的管辖问题
对于外国仲裁案件的管辖问题,尽早进行确认非常重要,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并获得有效的承认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问题看似简单,却同样导致近年来多个外国仲裁案件未能成功申请承认和执行。一般情况下,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在开始申请承认与执行之前,仍需要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所在地,以确保管辖权无误,避免由于程序问题而浪费不必要的时间。